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和进一步改善民生,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省政府都先后组织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取消和暂停征收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2008年10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66号),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其中,人防工程定额测定费自2008年10月23日起取消征收。
2009年1月5日,浙江省财政局和浙江省物价局联合印发《关于公布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4号),将国家和省清理取消、暂停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其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征收,建设单位在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不需再交纳费用。同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的产品检测费也一并停止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