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产权不得买卖
消息来源:人防办法宣科      时间:2009年10月12日     点击次数:408
 

 


    日前,关于香洲水木清华园小区关于地下室车位租金争议的案例,及由此引发的停车难的议题引发社会各方包括普通市民就地下车库产权、停车难等问题,我市人防办将防空地下室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进行说明如下:
    其所有权不能属于建设单位
   “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管理,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敏感的地下室产权归属问题。”由于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具有军事上的意义,战时必须由国家统一调度使用,发挥其预定的防护功能,因此,投资者不能买卖、转让、抵押其产权。
   《人民防空法》第五条所表述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可解释为是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专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俗称单建式主你工程),这类工程具有明确的投资主体。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不是一种投资行为,而是建设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是法律赋予建设单位的义务,而且,国家给予免收地价、不计容积率等多种优惠政策。既然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其所有权就不能属于建设单位,而应属于国家所有。而开发商投资修建的普通地下室,具有产权证,由产权拥有者开发利用。

人防工程地下室可用作停车场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一批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相继建成,人防工程建设取得了较快发展,人均占有人防工程面积有所增加。在平时,人防工程地下室开展平战结合,可作为停车场、商场等使用,发挥多功能用途,使其“战时有保障、平时作用大”。

而目前,部分人防工程因产权纷争及停车难的问题突显了加强人防工程管理的紧迫性。我市人防办借鉴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研究制定人防工程产权及使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引导人防工程公平、有序地使用,发挥平时服务生产生活的作用,保障战时效能,依法管理,克服“有建无管”的现象,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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